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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货币A,人保货币B: 人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文章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2024-11-19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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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一月      鉴于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人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人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人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 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25 层 03、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成立时间: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 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 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 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 2021 年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人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人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托管人和人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 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 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以下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参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剩余期限或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①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②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②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 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述第 1)                    、7)①项与第 10)                              、13)                                 、15)项外,因市场波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第 (一)、    (二)款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视情 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 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在复 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                          )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人签署,若由授权签署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 后以电话确认。如授权通知所载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时间的,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之日起生效。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确认收 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 延误;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 责任。 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 SWIFT 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 指令、通过中国银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 托管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 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传真纸质指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 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 USER ID 和 APP ID 唯一识别基金管理 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USER ID 和 APP ID,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 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 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视情 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管理人受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 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 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若由授权签署人签署,还应附 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或其他双方确 认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 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 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若基金托管人的电话确认时间早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则以基金托 管人的电话确认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 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 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 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 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日14:00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 占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在基金资金头 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 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基金新增投资范围或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以双方接受的方式商定运 作流程。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 介。 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清算。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额(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 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 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在交收日 16: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时,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到“基金清 算账户”, 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 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托 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 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 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 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 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师事务所审计。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 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规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5、 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 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 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 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 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 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费率为 0.01%。   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 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销售服务费。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 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六)对于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     《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二)     《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的损失等;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 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 责任; 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 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 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人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 签订日: 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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